公司治理架構、董事會及各委員會成員簡歷及其權責:

一、公司治理架構圖
公司治理架構圖
二、董事會成員
類別 姓名
董事長 劉東嶽
董事 張志弘
董事 洪培麟
董事 蔡政良
獨立董事 王維緒
獨立董事 鄭崇文
獨立董事 林若榆
三、董事會設置之各功能性委員會
[審計委員會]
設立目的及依據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之功能性委員會治理制度、健全審計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,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、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設立審計委員會。
監督之事項 一、公司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。
二、簽證會計師之委任、解任及其獨立性與績效。
三、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實施。
四、公司遵循相關法令及規則。
五、公司存在或潛在風險之管控。
委員會之組成 審計委員會經董事會決議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之,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,其中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,並由全體成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。
審計委員會成員之任期,除法令或本公司章程、規則另有規定者外,為董事會決議之日起,至獨立董事任期屆滿、獨立董事辭任本委員會或董事之職務之日止。
職責範圍

一、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修正內部控制制度。
二、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。
三、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
分資產、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、資金貸與他人、為他
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。
四、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。
五、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。
六、重大之資金貸與、背書或提供保證。
七、募集、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。
八、簽證會計師之委任、解任或報酬。
九、財務、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。
十、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。
十一、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。

審計委員會每季應至少開會乙次。

[薪酬委員會]
設立目的及依據 為建立健全之功能性委員會治理制度及強化公司薪酬之監督機制,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六規定,設立薪酬委員會。
監督之事項 評估公司整體薪酬與福利政策,及董事與經理人之報酬。
委員會之組成 薪酬委員會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,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,任期與委任之董事會屆期相同。成員因故解任,致人數不足三人者,應自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三個月內召開董事會補行委任。
目前薪酬委員會之成員由本公司全體獨立董事(三人)擔任,並由全體成員推舉獨立董事一人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。
職責範圍 本委員會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,忠實履行職權,並將所提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,其職權主要為訂定及檢討董事、監察人及經理人績效評估及薪資報酬之政策、制度、標準與結構以及定期評估與訂定前開人員之薪資報酬。

薪酬委員會每年應至少開會二次。

董事會成員選舉方式及獨立董事選任資訊

本公司設董事七至十一人組織董事會,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,由股東會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,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,得集中選舉一人,或分配選舉數人,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,當選為董事。

上述董事席次中,獨立董事至少三席,有關提名制度之各項規定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。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,分別計算當選名額。

董事任期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;其中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均依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。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者,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。

公司章程、董事會議事辦法及功能性委員會組織規程

  1. 公司章程
  2. 董事會議事辦法
  3. 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
  4. 薪酬委員會組織規程

公司治理相關之規則及重要資訊

  1. 公司治理實務守則
  2. 誠信經營守則
  3. 董事及經理人道德行為準則
  4. 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
  5. 風險管理作業程序
  6. 防範內線交易管理作業辦法
  7. 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辦法

董事會績效評估結果

  1. 106年董事會績效報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