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治理架構、董事會及各委員會成員簡歷及其權責:
一、公司治理架構圖
二、董事會成員及其簡歷
類別 | 姓名 | 學歷 | 經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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董事 | 謝永俊 | 中華工業專科學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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董事 | 張曉明 | 大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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董事 | 邱晧傳 | 中興大學 法律學系司法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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董事 | 吳國基 | 中國醫藥大學 醫務管理學系 研究所碩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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獨立董事 | 謝進益 | 政治大學 法律研究所碩士 政治大學法律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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獨立董事 | 林富美 | 成功大學 會計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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獨立董事 | 陳鎮 | 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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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董事會設置之各功能性委員會
[審計委員會]
設立目的及依據 |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之功能性委員會治理制度、健全審計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,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、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設立審計委員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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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督之事項 | 一、公司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。 二、簽證會計師之委任、解任及其獨立性與績效。 三、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實施。 四、公司遵循相關法令及規則。 五、公司存在或潛在風險之管控。 |
委員會之組成 | 審計委員會經董事會決議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之,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,其中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,並由全體成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。 審計委員會成員之任期,除法令或本公司章程、規則另有規定者外,為董事會決議之日起,至獨立董事任期屆滿、獨立董事辭任本委員會或董事之職務之日止。 |
職責範圍 | 一、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修正內部控制制度。 審計委員會每季應至少開會乙次。 |
[薪酬委員會]
設立目的及依據 | 為建立健全之功能性委員會治理制度及強化公司薪酬之監督機制,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六規定,設立薪酬委員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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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督之事項 | 評估公司整體薪酬與福利政策,及董事與經理人之報酬。 |
委員會之組成 | 薪酬委員會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,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,任期與委任之董事會屆期相同。成員因故解任,致人數不足三人者,應自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三個月內召開董事會補行委任。 目前薪酬委員會之成員由本公司全體獨立董事(三人)擔任,並由全體成員推舉獨立董事一人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。 |
職責範圍 | 本委員會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,忠實履行職權,並將所提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,其職權主要為訂定及檢討董事、監察人及經理人績效評估及薪資報酬之政策、制度、標準與結構以及定期評估與訂定前開人員之薪資報酬。
薪酬委員會每年應至少開會二次。 |
董事會成員選舉方式及獨立董事選任資訊
本公司設董事七至十一人組織董事會,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,由股東會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,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,得集中選舉一人,或分配選舉數人,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,當選為董事。
上述董事席次中,獨立董事至少三席,有關提名制度之各項規定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。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,分別計算當選名額。
董事任期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;其中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均依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。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者,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。